8、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管理机制。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公益林等确需流转的,也不得改变其公益林性质。对已经流转的林权,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加以解决。对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要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流转,要依法予以纠正。
(二)配套改革
1、放活经营权。主体改革完成后,承包到户的林地实行“造林申报制度”和“造林奖补制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对残次林分、低质低效林分进行补植改造、准许对历史遗留的造林失败地进行重造,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功能。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拥有的商品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转包、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等方式进行流转,提高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对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允许转让和确保林地的公益林性质不得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入股方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造林、营林、管护和林下多种经营项目的开展。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5年内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流转。林业部门要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平台,搞好服务,促进有序流转,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保障收益权。林改以后,农户承包的集体林地上的已有林木以及承包后由承包人自主种植的林木,一律归承包人所有。
四、工作步骤
全县林改工作要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程序和流程图》、《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步骤、环节和要求逐步推进。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首先在向化乡和长宁镇先行开展,待取得经验、锻炼队伍后,再在全县逐步推开。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县长为组长,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宣传、国土、民政、农牧、广播电视、金融、保险、档案、统计、工商、税务、监察、信访、司法、公安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社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全面督促和指导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林业局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林改办),由主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业局局长、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林改办因工作需要成立以下林改工作组:
督导组:由县委办、政府办牵头,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档案局组成。
政策法规组:由县法制办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统计局、人行大通支行、县林业局、县司法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