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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于实行“均山”的村,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的每个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并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实行先“均股”后“均利”的村,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面积按人口分成等分,每等分为一股,以家庭为单位确定股份,这部分林地可以按所占面积折合成“股份”纳入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对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包括集体规模林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确定股份,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对经营难度大,不宜均山、均股、均利的也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权,落实经营主体。

  2、集体保留的林地,对经营状况良好,已经产生收益或者有收益预期的林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不超过该林地总面积10%的林地。集体林地原则上确权到户,不能均山、均林的必须均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

  3、对权属明确的林地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沟渠、道路、农田林网上的林木应确定权属关系,允许继承和流转);对权属不清的林地要合理确定权属;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林木可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发给林权证。如果存在争议,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可采取协商的办法,再申请颁发林权证。退耕还林地不在此次林改范围之内,但对大户已承包的退耕还林地或者集体造林地、荒山等符合法律规定,且合同或协议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承包或流转合同内容不完整、责权利不明确的要予以完善;对承包手续不完整的要依法补办手续,签订承包合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承包合同要认真核查,违法违规操作、损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谋取私利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对虽依法签订了承包或流转合同,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规定履行造林绿化责任长达3年以上,经督促仍然不愿履行造林绿化责任的,发包方可以终止该合同,收回林地,并将该林地纳入林改范围。

  4、国家公益林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原则上发证给集体,并明确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对国社合作造林地,国有单位同林地所有的集体组织协商利益分成,明确使用期限,落实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

  5、在现行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下,国有国家公益林地管理单位制定农户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本着“自愿、就近、平衡利益”的原则,可以给管辖范围内的农户划定公益林管护面积,实行家庭合同制管护。

  6、对存在一个林班多户的林地(如一条农田林网涉及数家),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采取联户承包方式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7、对已随草场承包到户、划入草场使用证范围内的集体林地要进行调查,确定地类和公益种类,进行实地勘界,由承包人申请林权登记,并签订或者完善林地家庭承包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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