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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201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大通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青林发〔2009〕8号)精神,为确保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以下简称林改)的顺利进行,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林改的总体目标

  我县林改在试点基础上,根据《西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2010年初到2012年底,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体的改革任务,并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的配套改革任务,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农村和谐的总体目标。

  二、林改的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纳入林改的集体林地包括:未明晰产权,仍由村集体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没有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的集体林地;争议调处后产权明晰的集体林地;已经以各种形式承包到户或者流转,但尚未办理林权登记,需要对承包人或者受让人进一步明晰相关权利的集体林地。

  纳入改革范围的集体林地类别参照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及数据更新调查成果”确认;林地的公益林类别参照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确认。

  纳入改革范围的林地,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的林地。

  三、改革内容

  一是主体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勘界确权,颁(换)发林权证,签订承包合同;二是配套改革,包括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

  (一)主体改革

  明晰产权要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凡纳入林改的集体林地(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经济林地、农田林网、苗圃地、宜林地等)要区分商品林和公益林(包括国家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并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山、均股、均利的形式,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林地承包期为70年。同时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和国有公益林地的农户家庭承包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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