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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以下排水户免征、减征污水处理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机构以及低保户(由县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依据县城管大队、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给予减征。

  (三)对有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的,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青海省和西宁市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以上(以县环保局及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不使用县域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河道的,免征污水处理费;使用县域供水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

  符合免征、减征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大通县污水减(免)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取水许可证》、《排水水质检测报告书》、厂区给排水、污水排放管线总排放口的管道平面图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排水户已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还需提交污水计量装置安装验收(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户提供的有效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核准后执行。

  排水户获准减征、免征污水处理费的期限为一年,减免名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征收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应该出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污水处理费缴付到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需专项用于县域内污水排放处理设施的建设、排水管网的维护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的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

  污水处理费每年度支出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不足支付污水排放处理设施的建设、排水管网的维护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的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的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必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合同,合同应包括运营范围、服务质量标准、考核指标、运营服务费、违约责任等内容。

  运营服务费由运营单位按运营实绩如实提出申请,县水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提出拨付意见,并报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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