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2010〕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通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大通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向本县市政公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该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其征收标准按上级政府物价部门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排水户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镇供水设施的,必须安装水表。水表安装前必须进行首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天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

  第六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排水户,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征收单位和委托征收单位支付征收手续费。征收手续费为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

  第七条 排水户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由负责征收的部门按照催缴自来水水费和水资源费规定处理。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月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3‰的违约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