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大通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核算中心职责编制调整及更名的通知
(大政〔2010〕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根据西宁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关于大通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核算中心职责编制调整及更名的批复》(宁编办发[2010]5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大通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核算中心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及4名人员编制划归大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职能调整后,将大通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算中心更名为大通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大通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