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其投票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以方便选民参加选举为原则。选民工作、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分别投票:农村以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中心投票站;城镇可以按照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设立投票站;县直各系统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一个选区的,应当在各单位分别设立投票站。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分别到年老体弱、行动困难和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选民中组织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九条 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条 选举日期,一般应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选举日从投票日算起一至三天。
第四十一条 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以选区为单位,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二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