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在原工作单位、受聘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五)临时到外地务工、学习或者居住的选民,不能回原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在现居住地登记;
(六)户口不在本省、现居住在本省的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七)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在职员工,随军家属,行政关系在军队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军队登记;在地方医院住院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伤病员,在地方院校学习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战士,为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所在地方选区登记;
(八)出国(境)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九)旅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可以在本省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登记;
(十)其他人员和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准予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因刑事犯罪案被判刑并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暂缓登记。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及智障人员等不列入选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