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1]1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业务的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检查处理。
对财政监督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