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打造乡村旅游特色服务和休闲旅游品牌。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接待点示范工程,培育一批县、乡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做强做精乡村旅游产业,着力提升旅游服务品牌,扩大大通旅游影响力。
四、加大对乡村旅游政策扶持力度
1、加快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家乐基础设施、旅游项目的投资引导力度。组织实施农村基础设施、生态建设、镇村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时,适当向农家乐发展规划区或重点村镇倾斜。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乡村,有限投资实施乡村旅游接待点整村推进计划。
2、切实落实各项服务措施。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服务和指导。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税收等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办证门槛、简化办证手续、减免办证费用。对新申请开办的乡村旅游接待点经营户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减免税收政策的经营户,切实落实好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规模较大、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经营户,可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3、加大经营户资金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乡村旅游接待点发展。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大力扶持乡村旅游接待点集群发展和规模化经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旅游扶持发展资金,直接投入乡村旅游接待点发展。
4、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奖励力度。对当年通过县星评委一至二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评定的,并且经营状况较好的由县旅游局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贴;对当年通过市星评委三至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评定的,并且经营状况较好的由市旅游局将从旅游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的奖补;对通过省星评委五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评定的,并且经营状况较好的,省星评委给予相关额度的奖励;对往年已评定并通过当年复核的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也给予一定的奖补。
5、对通过星评委评定、年度复核合格、接待游客数量在1万人次以上(以旅游局统计数据为主)、全年无重大投诉、无安全事故、达到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乡村旅游接待点,将从旅游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对复核不合格的乡村旅游接待点,勒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乡村旅游接待点予以摘牌处罚。对于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并且发展规模较大、上档次、服务质量好的村落,整合各类资金,从立项、规划、宣传促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帮助整体推进,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打造特色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