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县乡村旅游接待点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大政〔201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推进全县乡村旅游接待点的意见》(大旅[2011]24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全县乡村旅游接待点发展的意见
为统筹推进大通县乡村旅游发展,促进乡村旅游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现就推进全县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确立的“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旅游胜地”目标,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为方向,以生态景区和人文景观为依托,以现有发展水平为基础,以民俗文化和生态休闲旅游为重点,以改善环境、提升品位、扩大规模为手段,促进我县乡村旅游提升转变:从农民自发发展向各级政府规范引导转变;从由一家一户的分散状态向园区化模式、集群化方向发展转变;从以农户经营为主向农民合作组织、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经营转变,不断提升全县乡村旅游发展规模和档次,增强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努力构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三位一体的社会文明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完善政策、整合资源、优化环境、宣传推介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在不脱离农民、不脱离乡土、不脱离当地资源、不脱离旅游消费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县、乡情,从规划、政策、资金、财税和市场机制等诸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乡村旅游接待点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条件。
2、坚持尊重自愿,有序培育原则。从城乡群众的消费需求出发,在尊重农民自身愿望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旅游接待点纳入政府服务管理范围,有序培育、引导经营,在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提升质量上下功夫,全面提高乡村旅游接待水平。
3、坚持环境打造、典型引路原则。大力营造适合乡村旅游接待点发展的社会环境,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旅游道路、住宿、停车场地、指示标识、卫生厕所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现有接待点星级评定的基础上,培育品牌、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引导带动乡村旅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