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药剂抑芽(7分)。全面推广药剂抑芽的计7分,推广面积达90%的计5分,推广面积在80%-90%之间计3分,推广面积在80%以下的不得分。
7.上部4-6片充分成熟一次性砍烤(5分)。推广面积达90%以上计5分,推广面积在80%-90%之间计3分,推广面积在70%-80%之间计2分,推广面积在70%以下的不得分。
三、奖励标准及分配原则
以县为单位,对烤烟生产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对49.04万担计划任务部分按5.1元/担奖励;考核分值在90-95分的,对49.04万担计划任务部分按4.6元/担奖励;考核分值在85-90分的,对49.04万担计划任务部分按4.1元/担奖励。
完成60万担考核计划,上中等烟比例达83%-85%(不含85%)的,对49.04万担以上的新增计划按6.1元/担奖励;上中等烟比例达85%(含85%)以上的,对49.04万担以上的新增计划按7.1元/担奖励。
奖金分配,在不被否决的条件下,从各县所得奖金中对以下人员奖励,剩余奖金由各县自行分配。
(一)对49.04万担部分的奖励,10万担以上的县,上中等烟达85%(含85%)以上的,对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政府、人大、政协分管(联系)的领导、烟办主任分别奖2.5万元;上中等烟达83%-85%(不含85%)的,分别奖2万元。5-10万担的县,上中等烟达85%(含85%)以上的,对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政府、人大、政协分管(联系)的领导、烟办主任分别奖2万元;上中等烟达83%-85%(不含85%)的,分别奖1.5万元。5万担以下的县,上中等烟达85%(含85%)以上的,对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政府、人大、政协分管(联系)的领导、烟办主任分别奖1.5万元。上中等烟达83-85%(不含85%)的,分别奖1万元。
(二)对完成60万担考核计划超过49.04新增计划部分所得的奖金,上中等烟达85%以上(含85%),松桃、江口100%用于奖励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政府、人大、政协分管(联系)领导、烟办。其余各县50%用于奖励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政府、人大、政协分管(联系)领导、烟办主任;上中等烟达83%-85%(不含85%),松桃、江口50%用于奖励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政府、人大、政协分管(联系)领导、烟办;其余各县30%用于奖励书记、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政府、人大、政协分管(联系)领导、烟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