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治理内容
一是招投标前期阶段的突出问题。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机率;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接受挂靠为他人投标行为提供方便;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等情况。
二是中标后的突出问题。中标人是否存在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是分包人再次分包等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治理内容
一是资格条件方面的突出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情况。
二是代理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未在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招标公告时间过短;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不合规,设置名目收取除保证金以外其他不合理费用、借以抬高门槛排除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环节设置歧视性要求,未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发布中标公示;代理项目未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备案不合规等情况。
三是代理机构体制方面的突出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党政机关干部在招标代理机构兼职,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未彻底脱钩等情况。
4、评标委员会成员治理内容
一是评标行为方面的突出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评标打分具有倾向性行为等情况。
二是个人信用方面的突出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等情况。
5、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治理内容
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和财物,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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