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4.7、慰问及派工作组
(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县委、县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受灾范围为全乡(镇)的2/3以上,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县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受灾范围为1/2以上,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5.4.8信息发布
(1)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灾情况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5.5.1当洪水灾害、山洪泥石流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5.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5.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县防汛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县防汛指挥部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调用其管辖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及采取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按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汛期对存在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县防汛指挥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及时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器材,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负技术指导任务。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大通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县卫生及防疫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乡防汛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县域内各项重点工程及驻县各厂矿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县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向县防汛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拨。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及时联系省、市防汛指挥部紧急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储备防汛物资及防汛日常支出。当防汛工程所需资金较大时,可向上级部门申请特大防汛经费。
6.6 宣传、培训和演习
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经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