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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C.加强监测与预警

  暴雨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我县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和易发生高强度大暴雨的地区要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动员当地群众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征兆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防汛指挥部门,并及时做好撤离工作。

  d.制定避灾规划

  避灾就是指人们有计划地、主动地离开山洪影响区的行为。避灾规划首先是不再在危险区、警戒区内规划居民区、企业及基础设施;其次是将已居住在危险区内的人口逐步实施外迁,并对已在山洪影响区内的房屋及基础设施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e.明确治理措施

  山洪治理必须采取生态和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一是实施25度以上地区的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及退田还河等生态措施;二是对山洪影响区内的山体滑坡、险病水库和溪河堤防采取除险加固和清障整治等工程措施。

  f.落实防御方案

  山洪防治的避灾、治理措施投资大、难度也大,因而实施时间长,因此,落实防御方案是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对山洪影响区,要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建立和健全雨量观测和预警预报系统;要严格实行山洪防御行政首长责任制;要落实水库等工程安全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山洪转移方案,统一转移命令,明确转移路线,落实安置地点;要按以村为单位,村干部联系组、组干部联系户的要求,将山洪转移方案落实到户、落实到人,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安全转移工作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幼病残,后其他人员;信号发布责任人和转移组织者最后撤离。

  g.增强山洪预测预报能力:

  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预报的研究,尤其是我县暴雨多发区和山洪易发区,要根据多年来的观测,总结经验,加强观测分析频次,提高局部地方山洪预测预报的准确率。暴雨突降、山洪汇集快,溪水陡涨,冲击力强,奔腾聚至,危险性高,可以撤迁的时间短,所以山洪区居民接到转移信号或听到报警后,必须像听到防空警报那样迅速转移到预定的安全地带。

  h.完善保障政策

  山洪防治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确保防治工作按规划实施,在严格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政策作保障。一方面是引导政策,要制定鼓励山洪危险区内人员外迁及生活安置、生产扶持的政策,变行政命令为政策引导,通过政策的优惠来引导人员逐步外迁。另一方面是约束政策,要制定规范人们在山洪影响区内进行生产、生活的相关政策,将危险区确定为不适宜人口居住区,对非在警戒区内建设不可的工程要实行山洪影响评价制度。

  4.4.3山洪防御方案:

  遇有山洪洪水泥石流发生时

  (1)受灾区防汛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县防汛指挥部。

  (2)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指挥部;

  (3)县防汛办迅速通知县国土资源局,请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灾区参与指挥抢险工作,为指挥部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所在乡(镇)防汛指挥部要严密监视各山洪沟道的洪水水情、水势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山洪情况。水文部门要做好山洪水情测报、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做好气象预测预报服务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须的气象、水情信息。

  (5) 所在乡(镇)防汛指挥部要组织巡查人员24小时巡山查险,检查各山洪沟道的泄洪情况。发现险情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每2小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汛情和抢险工作结束。

  (6)抢险队伍全部进入抢险现场,加高加固堤防,疏通各泄洪沟道,按照抢险需要,就近组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民政、卫生部门进入救灾待命状态,组织好救灾物资和医疗队伍,开赴灾区。

  (7)有计划地组织因山洪暴发有可能引发滑坡、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区的群众按照确定的路线、地点及时向安全地带抢撤。

  (8)一旦出现堤防漫顶或决口的险情,在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堵决口的同时,立即抢撤危险群众,抢救群众财产。

  (9)县防汛指挥部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召开防洪应急工作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一旦出现山洪暴发,县防汛指挥部立即组织抢险工作组,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面粉、衣物等生活用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立即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

  (10)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洪涝灾害发生后,我县辖区内的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防汛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及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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