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生产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推广应用体系,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城市建设,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促进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政务规划、组织建设和指导,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府门户网站,组织开展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促进各个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除国家规定专用网络外,不得新建政务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利用,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引导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信息平台,改善社区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信用、网上支付、物流配送和安全认证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