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1年3月30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开发和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家安全、科技、城乡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工程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的总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