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铜署办发〔2010〕32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掌握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严格土地管理,落实集约用地政策,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行署决定全面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各县(市、特区、管委会)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已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也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对于国土资源参与经济宏观调控,制定规划计划,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完成这次任务。
二、调查的任务和方法
充分利用原有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实地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采用解析法实地测定界址点,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规程》分类标准,全面查清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位置以及土地利用等情况,掌握准确的城镇土地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城镇地籍调查建库》标准;逐级建立数据库,备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城镇土地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调查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及服务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特区、管委会)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必须在2010年年底完成。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着认真负责态度,积极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特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