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不断扩大实施领域,推动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向重点镇和中心镇延伸。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或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协调执法的,应当递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2.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适应,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行依法处理。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和不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3.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
4.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本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升的重要依据。
5.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应立卷归档,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和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坚持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纠正执法案卷制作、归档案卷的不规范的问题。政府部门对案卷评查中被指出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在六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案卷评查结果要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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