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坚持科学、民主制发规范性文件。使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群众意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降低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提高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扬民主,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项目,要在市级报纸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在总结公开征求意见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激励机制。

  3.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沟通协调力度。制发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报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政府网站统一公布。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公布失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执行或者提请本级政府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的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经审查准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