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查阶段
各县(区)政府于2011年5月17日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同时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至6。县(区)人民政府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向市政府呈报书面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要求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
(二)核查阶段
2011年5月18日起,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五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耕地保护文档资料、现场踏查(包括违法用地,补充耕地项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县(区)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至5月22日完成核查工作。
考核组人员名单及到各县(区)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价阶段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落实情况3项核心指标同时符合规定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不参与综合评定。考核合格的县(区),考核组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日常监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序、评优。根据考核组核查情况,考核办公室形成全市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报告呈报市政府。
(四)落实整改阶段
考核组将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区)要求限期整改。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按照《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落实奖惩。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在安排2011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奖励,并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有关要求
各县(区)应向考核组提供下列资料,并分类装订成册:
(一)逐级签订的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书样本及政府相关文件资料,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情况汇总报告、相关分析材料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