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宏观管理,指导各县(市、特区)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及补偿办法。各县(市、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定期检查、定期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了解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实施方案及补助办法的审定,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评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协调、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预算、划拨和财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全面监督、审计。
(二)严格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出台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情况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信誉度评议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定期监管和督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及收费行为。
(三)严格药品管理。全区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在地区合医办的监督和管理下,严格执行贵州省药品统一采购、统一药价、统一配送制度,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七、进一步强化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要与深化农村卫生事业改革有机结合。要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整合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加强和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规范其服务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保证和满足广大农民就医需求。
八、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