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工作经费由财政投入的保障制度。地、县两级财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合
(一)要广泛深入开展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参合受益农民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参合热情。
(二)充分发挥补偿报销公示制度在民主监督和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组四级补助公示制度。要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补偿范围和方式、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定点医疗机构公示,扩大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县、乡(镇)“合管”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辖区内按月公示参合农民就医补偿报销情况,接受社会和参合农民监督;引导广大农民从“要我参合”到“我要参合”的转变,全面提升参合率。
四、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
⒈积极探索筹资机制。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实行滚动式筹资,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率,保证资金按时筹集到位。
2.严格筹资时限。各县(市、特区)
人民政府每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农民筹资工作任务,不得延期,确保参合率稳步提高和工作的延续性。
3.规范筹资行为。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家及省、地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农民参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农民参合。据实统计参合农民数,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配套资金,确保参合农民数据的真实性。
(二)严格资金管理
1.实行基金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及时足额进入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县(市、特区)合管局在基金专户开设银行开设支出户,基金支付由县(市、特区)合管局从支出户分别汇至各定点医疗机构。
2.严格资金审核报销程序。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本院内设立新农合补偿窗口,对参合就医农民一律实行当场减免补偿,其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按各地规定时限进行统一报账。定点村卫生室到乡(镇)卫生院报账,乡(镇)卫生院按程序到县(市、特区)合管局报账。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报账具体办法,明确办理时间及办结时限;县(市、特区)合管局必须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