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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铜署发〔2010〕1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及中共铜仁地委、铜仁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决定》(铜党发〔2007〕20号),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造福广大农民,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把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各县(市、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2次以上协调会议,至少要开展1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调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

  (一)规范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做到工作规范、制度健全。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落实地、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办公场地,切实解决好交通工具及其办公设备,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监督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2010年底前,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核定编制确保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确保具有医学专业人员的比例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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