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定得分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表明集中采购机构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较为规范,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较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表明集中采购机构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规范合理,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很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当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的;
(二)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四) 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于综合评定优秀等级的集中采购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