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详细内容及评分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份,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内容和分值。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天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七天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并附相关的资料。
(三)考核验证。每年三月份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应对集中采购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相关考核资料、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在作出考核意见前,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交换意见。
(四)考核通报。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以及随机考核的具体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意见,同时应将考核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情况通报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www.ccgp-hunan.gov.cn)。
(五)整改。对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根据定期考核及随机考核内容的量化分值,综合评定得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综合评定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表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能完成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不能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表明集中采购机构能够基本完成采购代理的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高,不能较好地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