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集中采购机构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情况。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是否全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是否达60%以上且总人数不少于5人。
(九)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高消费活动、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采购人处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十)采购人的评价。是否及时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积极主动完成采购项目,委托事项是否组织有序,是否有拖拉、推诿行为,服务是否良好,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是否较高,采购质量是否优良。
(十一)供应商的评价。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优良,是否认真对待和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按有关规定作出质疑答复。
(十二)评审专家的评价。是否有参与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程序组织是否有序,评审方法是否科学,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设置是否合理,安排的评审时间是否充裕。
(十三)质疑答复满意度评价。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被有效投诉率=被有效投诉次数÷被投诉次数×100%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与随机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随机考核。随机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随机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定期考核,同级监察、审计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