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是否依法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是否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资格条件的不合理性,是否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差错,是否有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的有效质疑及投诉。
(六)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七)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分离,采购活动环节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建立质量复审控制体系,是否优化制定内部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