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监察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及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我省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