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备案和资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精神,确保融资服务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应事先向有关融资银行申请授信。一旦中标,应书面告知授信银行,并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付款账号与所在融资银行开设的账号一致。
二、各融资银行应提前对拟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和评估,签订预授信协议。在拟融资的中标企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融资银行应主动跟踪服务,见证合同签订过程,确认合同的付款账号为该企业在本银行开设的融资账号。
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账号未发生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和资金支付手续:
(一)融资合同确认。各融资银行应将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原件(一式二份)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合同上注明“合同真实有效”并盖章;
(二)合同备案。合同需要支付时,各融资银行应安排专门人员将经确认的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人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资金支付。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付款账号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国库管理部门依据备案合同确认的付款帐号进行支付。
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账号发生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和资金支付手续:
(一)融资合同确认。各融资银行应与采购人、中小企业三方签订《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同账号变更确认函》(见附件,以下简称《变更确认函》),《变更确认函》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连同采购合同原件(一式二份)一并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合同上注明“合同真实有效”,并同时在《变更确认函》上盖章;
(二)合同备案。合同需要支付时,各融资银行应安排专门人员将经确认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确认函》以及采购人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