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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5年至20年。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村庄整治类型,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垃圾收集、绿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50户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规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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