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爱路护路意识。
每年11月为爱路护路月,11月10日为爱路护路日。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 不低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2%;
(二) 上级扶持资金;
(三) 公路损失赔(补)偿费;
(四) 其他资金。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城镇规划和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编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四级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公路设计,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新建、改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建设需要占用农田(地),拆迁房屋及其设施或者清除地面附着物的,其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配套设施,设置公路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对县道进行养护,保持路面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