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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1年4月18日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2011年1月20日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加快建设、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分级负责、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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