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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合作勘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作勘查成果和矿业权的处置,必须服从产业发展要求,按照优势资源配置优势企业的原则进行。申请锰矿采矿权的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自获得采矿权之日起的第三年度,在铜仁地区的年产值不低于10亿元,其中除锰矿、电解金属锰、锰锭外的锰深加工产品产值不低于1亿元。对于合作勘查探明的新增资源,原则上采用集中配置方式向优势企业聚集,力争保障企业资源服务期限不低于20年。

  四、资金投入及收益分配

  行署与省地矿局按照“战略合作、促进发展、成果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进行合作,按照行署出资40%,省地矿局出资60%进行资金投入。勘查成果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处置,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前期勘查投入后,按照行署占60%,省地矿局占40%进行分配。各地可根据县级财政实际决定是否参与合作勘查项目资金投入,对于合作勘查项目所产生的地区应得的矿业权收益,如属地、县两级按6∶4比例共同投入勘查资金,则对扣除投资成本后的收益部分,地区财政和县级财政原则按照4∶6比例进行分配;如纯属地级财政投入勘查项目资金,则对扣除投资成本后的地区收益部分,地区财政和县级财政原则按6∶4比例进行分配。为了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步伐,可以采用招商引资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其它经济成分投入风险勘探和资源开发,投资比例及收益分配由协调工作组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方案报行署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1.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和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擅自改变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矿种,改变勘查资质单位和工程内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或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矿业权退出机制,为整装勘查,整体开发奠定良好基础。

  2.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矿业权年检制度、“三率”指标考核制度、矿产督察员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从而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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