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工作程序:
(一)制定村务公开方案;
(二)按照审定方案予以公开;
(三)村务公开至少每季度1次,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开。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保存,以便查询。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应当通俗易懂,采取设置固定公开栏的形式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7日以上。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可以编发村情简报或者使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设立3人以上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有被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完成后的20日内产生,产生后5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补选。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列席村务公开工作会议;审查村务公开方案;监督村务公开方案的执行;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每年至少一次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监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活动,否决不合理开支;每年至少一次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第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报酬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