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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于2010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4月28日

  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在村务公开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检查、考评、奖惩制度。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监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监察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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