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各地财政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得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健全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的机制,从2010年开始,对受聘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
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十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有条件的县(市、特区)逐步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逐步制定分级诊疗标准,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引导一般诊疗转到基层。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
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五)实施好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在2009年工作基础上,从今年开始,以三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逐步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三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加强传染病报告和处理,确保疫情管理规范。开展儿童及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降低死亡率。加强预防接种。普及健康知识,在铜仁电视台、区内各类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