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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铜署发〔2010〕13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现将《铜仁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黔府发〔2009〕3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率,在2009年已分别达到75%、50%、95%的基础上,2010年分别达到85%、80%、95%,2011年分别达到90%、90%和95%。

  2010年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参保资金筹集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由四个部分构成:地方财政补助大部分、中央补助资金调剂一部分、有缴费能力的企业缴纳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一部分。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到2011年底前,资金到位率要达到30%。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在2009年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基础上,2010年9月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就业情况稳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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