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县、乡两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办事处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