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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0〕4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阿委发〔2010〕4号)要求,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定点医院级别和住院次数确定,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5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为150元。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一级(含一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退休人员在一级、二级及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00元。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定点医院转往高级别定点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低级别定点医院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斥治疗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计算1次二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支付,个人自付30%。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内不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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