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职责情况。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九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许可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专用账户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