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