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乡(镇)主管、交管办主抓、派出所协管、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县、乡(镇)两级要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责任分工明确、工作合力强大、监管处置得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二是建立委托监管、协助执法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统一的授权委托书,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部分管理权委托“交管办”;要制定出“交管办”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工作对接平台,制定奖惩办法。三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领导带班工作制度,确定一名领导每周不少于三天带领交管办工作人员,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巡逻管控,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四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由公安、交通、安监、公路、农机、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三)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各县要组织各乡(镇)对辖区内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详细掌握所有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载客现象。针对农村道路特点,找准重点违法行为的重点路段、重要时段,认真落实“一对一”的监管责任,严格实行“人盯人、人盯路、人盯车”,努力形成严管重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三、完善基础设施,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各县要按照农村道路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加强乡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工作,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形防护栏或警示礅(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装置。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路段,要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并抓好公路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