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载运的,必须按照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安全措施;
(五)在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航行,并在其划定的水域停泊;临时性停泊的,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六)在汛期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水上设施装备;不得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船舶应当在核定的水域范围从事竞赛、训练等活动,不得从事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七条 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