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在本市湖泊水库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 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
(二)不得在风力超过自身抗风能力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设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随意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