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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是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

  (二)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并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旅游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的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浮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设施,制定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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