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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平价商店建设覆盖城乡工作方案的通知


  4、对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具体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问题的规定执行。

  5、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局、农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城管局、供电局、市场物业管理处等部门应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为平价商店建设办理相应许可、审批提供便捷服务,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㈣ 保障经营场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大中型居住社区、人流量大、交通方便、公共设施较为完备、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区域。

  1、重点利用供销社系统现有的经营网点,解决供销社系统平价商店所需经营场所;

  2、充分利用其他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强的连锁超市的经营网点,解决其他连锁超市平价商店所需经营场所;

  3、通过粮食系统内部现有物业资源,解决增加平价商店布点所需经营场所;

  4、利用政府现有农贸市场物业资源,解决增加平价商店布点所需经营场所;

  5、清查闲置公房,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充分利用“三旧”改造等相关政策,积极解决经营场所;

  6、结合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经营场所。

  ㈤资金保障。

  1、补贴原则。

  在农副产品价格平稳时期按照适度补贴的原则,对平价商店给予适当的补贴;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的原则给予补贴。

  2、资金来源。

  (1)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有关规定,中央、省属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平价商店,包括以连锁形式跨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及供销系统内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资金由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2)市、县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主要由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同时可争取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倾斜补贴。未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所在地财政资金承担。

  ㈥ 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1、完善冷藏设施建设。为配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发展的需要,年内须扶持4家农副产品储备冷库企业建设,其中重点建设2家超大型冷库(配送中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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