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平价商店以及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的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具体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问题的规定执行。
5、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局、农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城管局、供电局、市场物业管理处等部门应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为平价商店建设办理相应许可、审批提供便捷服务,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㈣ 保障经营场所。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大中型居住社区、人流量大、交通方便、公共设施较为完备、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区域。
1、重点利用供销社系统现有的经营网点,解决供销社系统平价商店所需经营场所;
2、充分利用其他基础条件较好、辐射能力强的连锁超市的经营网点,解决其他连锁超市平价商店所需经营场所;
3、通过粮食系统内部现有物业资源,解决增加平价商店布点所需经营场所;
4、利用政府现有农贸市场物业资源,解决增加平价商店布点所需经营场所;
5、清查闲置公房,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充分利用“三旧”改造等相关政策,积极解决经营场所;
6、结合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经营场所。
㈤资金保障。
1、补贴原则。
在农副产品价格平稳时期按照适度补贴的原则,对平价商店给予适当的补贴;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的原则给予补贴。
2、资金来源。
(1)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6号)有关规定,中央、省属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平价商店,包括以连锁形式跨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及供销系统内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资金由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2)市、县设立的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主要由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同时可争取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倾斜补贴。未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所在地财政资金承担。
㈥ 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1、完善冷藏设施建设。为配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发展的需要,年内须扶持4家农副产品储备冷库企业建设,其中重点建设2家超大型冷库(配送中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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