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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平价商店建设覆盖城乡工作方案的通知


  供销部门尤其是明湖百货有限公司要发挥连锁经营网络优势,积极建设平价商店;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履行约定的稳价惠民义务,主动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的社会责任,积极打造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稳价惠民的品牌效应;

  粮食部门要发挥连锁经营网络优势,积极将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改造为平价商店经营网点;

  市场物业管理处负责做好产权属政府所有的农贸市场的平价商店规划建设工作,并落实租金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10%的优惠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平价商店工程的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平价商店建设规划布局,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中,将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经营场所;

  工商部门负责平价商店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并及时通报各职能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平价商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城管、供电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平价商店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平价商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㈢ 落实税费优惠。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平价商店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价商店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平价农副产品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1〕153号)精神。

  2、政府物业用于平价商店经营的,租金按低于条件相当的其他经营场所10%标准收取;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平抑价格特定义务的,减免其租金。

  3、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及其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各种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的优惠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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