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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茂府办〔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 紧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要结合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公安 消防等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并于12月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对于没有按要求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县(市、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暂停该县(市、区)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二、严 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把关。今后,全市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 场准入条件,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规划要求。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或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危 险化学品新建项目,必须在当地规划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否则,一律不予批准。对于专门区域外的已经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从严监管, 确保安全,并积极推动其向专门区域转移。

  三、严 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条件审 查,其安全设施必须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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