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司狱规〔2011〕1号)
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关于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的管理规定》经我局2011年1月20日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的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对外缔结的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监狱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外交、领事官员会见的申请与答复
第一条 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
第二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收到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的书面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准予会见的,在答复中确认:收到申请的时间,被会见人的姓名,服刑地点,会见人的人数及其姓名,会见的时间,地点安排,并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
第三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拒绝与外交、领事官员会见的,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通知驻华使、领馆,并附服刑人员本人书面声明复印件。外国籍服刑人员在会见前提出拒绝会见的,其本人应提出书面声明,由监狱告知外交、领事官员,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条 外交、领事官员因故变更会见时间或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人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会见的决定,并书面答复。
二、外国籍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会见的申请与答复
第五条 外国籍服刑人员的非中国籍亲属或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通过驻华使、领馆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说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同时提交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